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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民法典规定生命维护权为生命权内容的正确性 — 兼与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张商榷

专家简介: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摘要

民法典出台前,学界出现了这样一种主张:以生命维护权包含自卫权、自卫权是美国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人格权编规定自卫权和行动自由为根据,要求民法典删除人格权编。这种主张否定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命维护权、身体权包括行动自由权的正确性。民法典已经通过了立法机关审议,成为我国的法律,人格权编是其鲜明的立法特色,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其中就包括规定生命维护权和行动自由权。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权维护自己的行动自由,这是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所必须。在民法学术讨论和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学者都有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是,应当遵守学术批评和表达自由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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