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德克顿体系,实现了亲属法的回归,但对民法总则的结构作了改造,突出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对债法体系作了拆解,形成了特殊的债法结构;通过单设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