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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四百七十条
第四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七十二条
第四百七十三条
第四百七十四条
第四百七十五条
第四百七十六条
第四百七十七条
第四百七十八条
第四百七十九条
第四百八十条
第四百八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二条
第四百八十三条
第四百八十四条
第四百八十五条
第四百八十六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四百八十八条
第四百八十九条
第四百九十条
第四百九十一条
第四百九十二条
第四百九十三条
第四百九十四条
第四百九十五条
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第四百九十八条
第四百九十九条
第五百条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一十条
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五百一十二条
第五百一十三条
第五百一十四条
第五百一十五条
第五百一十六条
第五百一十七条
第五百一十八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二十条
第五百二十一条
第五百二十二条
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五百二十五条
第五百二十六条
第五百二十七条
第五百二十八条
第五百二十九条
第五百三十条
第五百三十一条
第五百三十二条
第五百三十三条
第五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第五百四十四条
第五百四十五条
第五百四十六条
第五百四十七条
第五百四十八条
第五百四十九条
第五百五十条
第五百五十一条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五百五十三条
第五百五十四条
第五百五十五条
第五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七十八条
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五百八十条
第五百八十一条
第五百八十二条
第五百八十三条
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五百八十七条
第五百八十八条
第五百八十九条
第五百九十条
第五百九十一条
第五百九十二条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五百九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标的物损失、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六百四十九条
第六百五十条
第六百五十一条
第六百五十二条
第六百五十三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第六百五十五条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六百六十八条
第六百六十九条
第六百七十条
第六百七十一条
第六百七十二条
第六百七十三条
第六百七十四条
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
第六百七十七条
第六百七十八条
第六百七十九条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第七百零四条
第七百零五条
第七百零六条
第七百零七条
第七百零八条
第七百零九条
第七百一十条
第七百一十一条
第七百一十二条
第七百一十三条
第七百一十四条
第七百一十五条
第七百一十六条
第七百一十七条
第七百一十八条
第七百一十九条
第七百二十条
第七百二十一条
第七百二十二条
第七百二十三条
第七百二十四条
第七百二十五条
第七百二十六条
第七百二十七条
第七百二十八条
第七百二十九条
第七百三十条
第七百三十一条
第七百三十二条
第七百三十三条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第七百六十二条
第七百六十三条
第七百六十四条
第七百六十五条
第七百六十六条
第七百六十七条
第七百六十八条
第七百六十九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第七百八十九条
第七百九十条
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七百九十二条
第七百九十三条
第七百九十四条
第七百九十五条
第七百九十六条
第七百九十七条
第七百九十八条
第七百九十九条
第八百条
第八百零一条
第八百零二条
第八百零三条
第八百零四条
第八百零五条
第八百零六条
第八百零七条
第八百零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据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第八百四十四条
第八百四十五条
第八百四十六条
第八百四十七条
第八百四十八条
第八百四十九条
第八百五十条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第八百五十二条
第八百五十三条
第八百五十四条
第八百五十五条
第八百五十六条
第八百五十七条
第八百五十八条
第八百五十九条
第八百六十条
第八百六十一条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第八百六十三条
第八百六十四条
第八百六十五条
第八百六十六条
第八百六十七条
第八百六十八条
第八百六十九条
第八百七十条
第八百七十一条
第八百七十二条
第八百七十三条
第八百七十四条
第八百七十五条
第八百七十六条
第八百七十七条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第八百七十九条
第八百八十条
第八百八十一条
第八百八十二条
第八百八十三条
第八百八十四条
第八百八十五条
第八百八十六条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第八百八十九条
第八百九十条
第八百九十一条
第八百九十二条
第八百九十三条
第八百九十四条
第八百九十五条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八百九十七条
第八百九十八条
第八百九十九条
第九百条
第九百零一条
第九百零二条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第九百零五条
第九百零六条
第九百零七条
第九百零八条
第九百零九条
第九百一十条
第九百一十一条
第九百一十二条
第九百一十三条
第九百一十四条
第九百一十五条
第九百一十六条
第九百一十七条
第九百一十八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第九百二十条
第九百二十一条
第九百二十二条
第九百二十三条
第九百二十四条
第九百二十五条
第九百二十六条
第九百二十七条
第九百二十八条
第九百二十九条
第九百三十条
第九百三十一条
第九百三十二条
第九百三十三条
第九百三十四条
第九百三十五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第九百三十八条
第九百三十九条
第九百四十条
第九百四十一条
第九百四十二条
第九百四十三条
第九百四十四条
第九百四十五条
第九百四十六条
第九百四十七条
第九百四十八条
第九百四十九条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第九百五十二条
第九百五十三条
第九百五十四条
第九百五十五条
第九百五十六条
第九百五十七条
第九百五十八条
第九百五十九条
第九百六十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第九百六十二条
第九百六十三条
第九百六十四条
第九百六十五条
第九百六十六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第九百六十八条
第九百六十九条
第九百七十条
第九百七十一条
第九百七十二条
第九百七十三条
第九百七十四条
第九百七十五条
第九百七十六条
第九百七十七条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第九百八十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第九百八十二条
第九百八十三条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第九百八十六条
第九百八十七条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