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知识小课堂

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第一千零五十条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三章家庭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条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第一千零九十条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五章收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