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知识小课堂

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三章遗产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遗产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