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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学习民法典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出版说明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附则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相关知识:
继承权
受遗赠
继承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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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相关知识: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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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产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自然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相关知识:
遗嘱继承
录音录像遗嘱
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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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遗产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相关知识:
转继承
遗产分割
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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