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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