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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第一千零三条
第一千零四条
第一千零五条
第一千零六条
第一千零七条
第一千零八条
第一千零九条
第一千零一十条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自然人享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四章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第一千零二十条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